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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四、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五、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七、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要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附件六:
            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
            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有关管理经济合同的规定,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仲裁费和鉴证费的标准及其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
  (一)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二十元;
  2.争议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取五百元并加收超过十万元部分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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