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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六、以上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三: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照《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执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
  (一)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二百元。
  (二)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五十元。
  (三)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元。
  (四)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五十元。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缴纳变更登记费,每个企业五十元。
  四、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缴纳一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五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五、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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