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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变更报刊登记费名称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 价费字[1992]402号)


新闻出版署: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新闻出版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报刊登记费二十元;临时报刊登记费十元。
  二、记者证费。中央、地方新闻出版机关发放记者证,均收取一元工本费。
  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办理版权代理业务,可收取版权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由国家版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四、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对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插图、版面进行评审鉴定,可按每一插图或版面向设计者(单位或个人)收取五十元评审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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