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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管理规定[失效]

  第九条 交通行业各专业情报网是一定专业范围内有关单位根据共同章程自愿组成的情报交流协作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针对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情报信息交流活动,沟通技术、经济、市场与管理信息。引进、消化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和先进经验;
  (二)紧密结合运输生产建设的实际和成员单位的需要,组织情报调研、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科技情报队伍

  第十条 交通科技情报队伍由情报业务管理、情报分析研究、编辑出版、文献管理、信息技术及情报服务经营等专业人员构成。各情报机构的人员结构要合理。
  第十一条 各情报机构要有计划地培养交通科技情报专业人才,加强在职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情报业务、专业知识、外语及信息技术的培训。

第四章 情报经费

  第十二条 交通部科技情报研究所的事业费由部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科技情报站的事业费视具体情况由地方科委或交通厅(局)拨给;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情报机构的情报业务经费予以支持,专业情报网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收缴网费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情报机构(或组织)要努力开发情报产品,并把产品推向市场,开展有偿服务,增加情报经费。

第五章 科技情报成果和表彰

  第十四条 科技情报成果包括文献管理与报道、情报调研、情报检索与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与交易、情报管理以及情报理论与方法研究等方面所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科技情报成果纳入本部门科技进步奖范围,有条件的也可单独对科技情报成果进行评审和奖励。
  第十六条 交通部每两年对交通行业各情报机构的优秀科技情报成果进行一次评选和表彰(表彰方法另定)。
  第十七条 各级情报机构要加强科技情报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情报成果的作用。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取得的情报成果向部(科技司)报备登记,未经登记的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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