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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有项级科目下的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30444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2)11006款“预算外转移收入”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收入”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收入”。

  (3)1100804项“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4)1101003项“调入预算外资金”。

  2.增设有关收入科目。

  (1)增设1030170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

  (2)在1030299项“其他专项收入”下增设01目“广告收入”、99目“其他专项收入”,科目说明统一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在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除教育、党校外的其他项级科目下新增71目“教育收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3.修改部分科目的说明,将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全部调整为一般预算科目。

  (1)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一般预算和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根据具体文件确定”的内容:

  1030705项“利息收入”下的02目“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03目“有价证券利息收入”、99目“其他利息收入”,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7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10307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9901项“捐赠收入”及其下的03目“汶川地震捐赠收入”,1039999项“其他收入”。

  (2)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预算外专户收入”的内容:1039904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039905项“国际赠款有偿使用费收入”、1039906项“乡镇统筹和自筹收入”。

  (3)将1039910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事业收入科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上缴财政的业务费用。”

  (4)将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设置科目的,地方在增设科目时可从科目编码98开始从大至小、逐一列目级科目反映,不宜列目的,统一在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级科目下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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