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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开垦宜农荒地
  新开发的农用土地要做到:座落、范围、面积与计划相一致,并有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权属明确,符合土地管理部门发证人地籍的要求;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农作物亩产量二、三年内达到当地中产水平。
  (三)植树造林
  平原开发项目区主要路、渠、堤两旁和宜林的小片滩地、隙地、荒地要植树造林,农田防护林要网格化,网格合理,严重风沙区的迎风面,林网应加厚;丘陵山区植树造林可因地制宜,但开发项目区的宜林荒山、荒坡要绿化。造林成活率达到85%,保存率达到70%以上。
  (四)改良草场
  改良的草场,要播种优良品种,亩产草量和载畜量有明显提高。
  (五)其他项目
  按批准的规划、设计任务书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第七条 资金验收的标准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地、县、乡各级自筹资金和群众集资)达到规定要求;开发资金全部到位;资金使用管理符合《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偿资金回收办法落实;农业银行配套专项贷款的数额、投向及回收期,符合开发规划、批准的计划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

四、验收报告和成果评价

  第八条 验收报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后,负责验收的单位要写出验收报告。按照子项目、分项目、总项目,分别报地(市)、省(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总项目成果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项目规划与措施是否科学;项目内容、范围、资金分配比例和项目建设标准是否合理。
  (二)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是否贯彻自力更生精神,包括省(区)、地(市)、县各级自筹资金和群众集资情况,群众投入劳动力数量等。
  (三)项目实施过程所采用的主要措施是否得当;总任务、总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总结项目执行的经验与教训。
  (四)基本生产条件是否得到改善;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扩大耕地面积,新增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新增旱涝保收农田面积,扩大良种种植面积,新增农田林网面积,适用的新科技推广情况等。
  (五)开发前后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对比,增加的商品量及商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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