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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既往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格检查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眼

左

视力

左

耳

左

口腔

牙齿数

 

右

右

右

龋齿数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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