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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
 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5日 价费字[1992]191号)


交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的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的附件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只涉及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
            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船舶港务费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拖轮马力)为单位征收船舶港务费。船舶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吨则按500吨计费;船舶有大小两组吨位的,一律按大吨位计征;进入我国领海作业的外轮,分别征收进口、出口船舶港务费,多用途船舶按到港的实际用途计征。
  (一)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每净吨(马力)0.47元
  (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
  海船每净吨(马力)0.15元
  内河船每净吨(马力)0.35元
  二、港务监督管理费
  (一)船舶登记费
  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2.船舶临时登记:
  1000净吨以下船舶  200元
  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  400元
  3.船舶抵押登记:
  按低押总金额的0.5‰核收
  4.船舶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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