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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

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运发[1992]62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有关交通运输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水运企业、单位和个人(含联户)及各级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企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中心的现代化科学管理。

第二章 行政机关货运质量管理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水路货运质量管理规章及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总结、交流全国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制定年度货运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查处重大水路货运质量事故。
  (四)汇总水路货运质量报表,并提出分析意见。
  (五)组织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评比。
  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受部委托负责本航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主管所属的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总结、交流和监督检查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查处水路货运质量事故。
  (三)汇总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报表,并将分析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考核、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评比。

第三章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企业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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