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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安全卫生条例[失效]

第四章 机 械 设 备

  第三十二条 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都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各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使用、检查、维护、保养及计划预防修理制度,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及带病运行。

  设备上安设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三十三条 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及转轴的突出部分等,都要安装防护装置。
  第三十四条 各种冲压及辗压机械的施压部分应安装可靠的安全装置。冲压机的结构及使用的模具,手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冲压机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常保持灵敏、可靠。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各种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并有信号装置。应建立预防性试验制度。
  电动卷扬机应有卷扬限制器。桥式起重机应安装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装夹轨钳。起重机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经常保持灵敏可靠。起重机采用的钢丝绳、链条及吊勾应符合安全要求,要定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进行报废。
  第三十六条 在吊装工程和大件吊装开始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使有关职工明确岗位责任制。
  各种起重机械,禁止歪拉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物体。
  起重的作业范围,必须与架空输电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吊装物件必须重心平稳,不准在空中停留。吊装作业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应符合JB816-74《电梯技术条件》的要求。
  电梯厅门应设机械电气联锁装置,当厅门开启时,电梯不能运行。
  专用载物的卷扬机及升降机,不得载人。
  第三十八条 木工机床的切削部分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木工平刨及木工圆锯的安全装置应经常保持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砂轮的贮存、选择、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未经检验及平衡的砂轮不得在机床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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