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二)最近一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
  (三)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结售综合头寸上限在2亿美元(含)以上;
  (四)遵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申请做市的交易品种上尝试做市两年以上,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2011年1月1日以前经外汇局备案核准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的银行,在银行间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交易的时间视为其尝试做市时间;
  (二)最近两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9%以上;
  (三)最近两个年度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内;
  (四)申请即期做市商的,最近一个年度全行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本外币交易规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内;申请远期掉期做市商的,最近一个年度全行在银行间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外汇市场总交易规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内;
  (五)遵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资金和结售汇转移定价机制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
  (七)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5亿美元(含)以上;
  (八)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综合做市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成为即期做市商5年(含)以上并成为远期掉期做市商1年(含)以上;
  (二)依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优秀做市商评选办法》计算的上年度客观评分和外汇局评分两项综合得分在前10名(含)以内;
  (三)最近两个年度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排名在前20名(含)以内;
  (四)最近两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0%(含)以上或最近一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1%(含)以上;
  (五)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在10亿美元(含)以上;
  (六)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资金和结售汇转移定价机制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