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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的通知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2004]律发字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为了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高层次发展,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积极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律师协会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
(2003年12月27日五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保证评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申请参加评定。

  第三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的审批、公告及颁发证书工作。

  第四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委员会”(以下称“全国律协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的制定、评选活动的组织以及对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立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机构,负责本地区初评、审核及向全国律协评定委员会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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