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既应包括预算内部分,也应包括预算外部分;既应包括学校行为,也应包括政府和社会行为;既应包括高教和普教经费,也应包括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经费。通过审计监督,应弄清教育经费的筹集、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其具体内容是:
1.财政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是否按预算及时拨付教育经费,教育投入能否保持“三个增长”,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2.各项筹集教育经费的政策是否用足用好,各项经费能否足额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有无乱收费、乱集资和社会向学校乱摊派等问题;
3.各项预算内外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如何,有无违反财经法纪、挥霍浪费等问题,使用的效益怎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是否规范、准确,年终决算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等问题;
4.教师的工资能否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如有拖欠,具体情况怎样;
5.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如何,能否依法纳税,所获利润学校能否按规定收集上来并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
三、认真做好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组织工作
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教育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及时了解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审机构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安排和部署,凡有明确要求的,应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完成交办的任务;凡没有明确要求的,应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对前述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内容组织全面审计或审计调查,或从中确定重点,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应主动取得当地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审机构的指导和支持。
2.要依据
《审计法》的规定和审计署、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建立健全内审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和依靠他们对教育经费实施审计监督,并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3.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内审机构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工作的指导,及时作出部署,认真组织各单位自审自查、互审互查及对重要单位或项目的联合审计和抽审抽查,确保审计和审计调查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