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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根据我国国情,凡大、中型厂矿企业自行建立行政生活区,或职工居住比较集中并距城区较远,原则上应独立举办普通中、小学。不能独立办学的,提倡与当地教育部门联合办学。有些厂矿企业单位的职工子女在地方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就读,学校除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学生收费外,不得再向厂矿企业单位或学生家长索要财物。
  五、学校要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必须由学校统一代收的费用,如订购教科书等,应向学生家长说明情况,并另行开具收据。事后,应及时结算并公布帐目。
  六、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是筹措中小学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一条重要渠道,应继续坚持。集资办学应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所需资金,企业在税后留利,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订。学校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有关单位硬性摊派费用。
  七、农村中小学聘用民办教师所需开支的补助费,应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或由乡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要通过学校向在校学生征收民办教师补助费。
  八、全社会都要关心教育事业的发展,各部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校擅自摊派各种费用。对有些按规定收取的社会公共费用,可酌情减免。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7月以前对中小学现有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学校收取的全部费用应纳入学校财务收支,作为教育事业费的补充,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教职工奖励、福利方面。各地教育、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学校收费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除责令其退还多收的款额外,情节严重的,应对学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当前,我国中小学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办学条件急需改善。国务院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调整资金使用结构,落实中央关于教育拨款要“两个增长”的规定,并通过其他途径多方筹措资金,使教育经费能够有较多的增加,切实为中小学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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