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89)教财字第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一些中、小学校擅自向学生家长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或向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摊派索要财物,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当中,各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认真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划清合理收费和不应收费的界限,坚决纠正乱收费现象,为教育事业发展,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振兴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提高全民族素质,把发展教育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上来,使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国民基础教育。这是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根据我国的国情,办好中小学教育,除国家各级财政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外,还要继续鼓励社会自愿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同时需要学生家长依照规定缴纳一定项目的费用。各地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收费标准和办法。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非义务教育的高级中学应收学费和杂费。
中小学的杂费,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的杂项费用。高级中学的学费,是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用。杂费、学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经济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研究制订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学费、杂费。具体办法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订。
二、中小学校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应该接收入学或转学的学生,除依统一规定标准收取学费、杂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更不得借机向学生家长和家长所在单位索要财物。
三、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的学生。如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情况,需接收其户口不在本地的子女借读时,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条件、办法及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部门制订。学校不得借此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巧立名目,招收“计划外”学生,或为片面追求升学率而举办全日制复读班、实习班及接收已毕业学生插班复读。各地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