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社长主持社务委员会会议。社务委员会委员由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社务委员会是议事机构。出版社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须经社务委员会讨论,对所讨论的问题社长有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社长每年应向职工大会述职或进行工作报告,认真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长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同级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党委)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社长,由国家教委、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出版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办或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社长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一)出版经营的书刊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出版社的管理,提高出版物的质量,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教育、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应设立专职总编辑(包括副总编辑)。总编辑属行政职务。
  第三条 总编辑应为专职,原则上不得兼任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实职。
  第四条 总编辑由社长提名,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学校任命。
  第五条 总编辑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