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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说明:
  1、出版物质量栏内各项质量分级标准依照新闻出版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抽检率不得低于年度出书的10%,其抽检应采取随机取样的办法,不得弄虚作假。
  2、除上列指标要求外,被评估的出版社还需附文字材料,包括出版社概况,发展规划等。若出版了内容有严重问题的图书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亦需另写专题材料。
  3、上述指标为满分值,评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三档。即较好者为满分,一般者为满值的0.7,较差者为满分值的0.4。90分以上为优良,70分为及格。
  4、上述评估指标一般以评估前两年数为准。
  5、获国家级图书奖一种加6分,丛书最多加10分,提名奖加3分,丛书最多加5份。
  6、被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有关方面发文通报批评的图书,一种书扣6分,丛书最多扣10分;被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图书,一本书扣3分,从书最多扣5份;若受双重批评,按高分扣除。
  7、本评估体系不包括音像及电子出版物。

附件二:
          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坚持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办社方向和办社宗旨,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出版社领导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由学校任命。社长为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出版社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三条 社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社长离任后,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条 社长应为专职。如校长兼任社长,常务副社长应为专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六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第七条 热爱高等学校出版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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