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注册或受让信息名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七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信息名址享有合法权益:
(一)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信息名址或与该信息名址相对应的名称;
(二) 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标,但所持有的信息名址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 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信息名址,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信息名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信息名址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有权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九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当事人一方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该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条 在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中,除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信息名址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及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一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依照投诉人的请求,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信息名址,或者裁决将注册信息名址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二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