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已有新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两金”的复函
(劳办险字[1991]10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关于从退休养老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余额是否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的紧急请求》收悉。经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有关部门研究,现函复如下:
《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其中的“税、费”二字,在国务院研究草拟《决定》时,已经明确了包括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在内。因此,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应计征两金。请你们向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