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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2)未经同意将定点印刷业务转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的;

  (3)泄露有关按规定需保密的印刷内容的;

  (4)未经同意私自将所承接项目的印刷品用作他途的;

  (5)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定点印刷业务的;

  (7)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5.5.9各印厂须积极配合甲方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否则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终止合同。

  5.5.10针对乙方出现上述各类问题,甲方保留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本期定点印刷乙方须交纳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乙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本期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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