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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4.9.2.9对已制版印刷的菲林和PS版要妥善保管,第二次同一印刷项目不得收取制版费。不允许使用再生PS版。

  4.9.2.10妥善保管印刷合同、验收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4.9.2.11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印刷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9.2.12建立定点印刷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9.2.13建立网上填报制度。每次项目结束3日内上网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电子验收单》,经甲方审核后打印,1式3份(甲方、承印单位、用户各一份)签字盖章后,作为政府采购的凭证。每月结束前3日内在定点印刷厂的业务平台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统计月报表》(具体程序可登陆乙方操作平台查询)。

  4.9.2.14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按照与用户签署的合同及其他承诺服务内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上门服务,到达现场不超过4小时。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印刷服务合同规定的印刷项目和期限完成印刷。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印刷服务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5.2因印刷质量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印刷品丢失、泄密等事故,甲方或用户将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5监督管理

  5.5.1甲方对各印刷厂的考核实行扣分制。不同情况下依据下款各项规定扣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5.5.2用户投诉印厂或甲方随机抽检印刷项目时,每一个项目经甲方查实有下列问题之一或若干的,扣10分:

  (1)印刷品质量较差,不能完全满足用户需求的;

  (2)印刷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的;

  (3)服务态度较差并导致用户投诉的;

  (4)履约时间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

  5.5.3甲方每年随机选择部分印厂抽取5个以上印刷项目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满意程度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合格、较差四类,各印厂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低于85%,扣10分。

  5.5.4按照印厂分类,根据电子验收单和定点印刷统计月报表,每季度统计各印厂的承接业务金额,每一类中业绩排名后10%的印厂扣5分。

  5.5.5甲方将随机抽检各印厂印刷项目的价格,并了解相同印制内容其它印厂的报价,如果该项目的印制价格高于其它印厂报价的平均价的40%,一次扣10分。

  5.5.6印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1)所承接的印刷项目未填写或未及时填写电子验收单的;

  (2)未按照要求提交定点印刷统计月报表的;

  (3)提交电子验收单和报送定点印刷统计月报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5.5.7甲方将每季度对各印厂的扣分情况进行统计。各印厂如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甲方将予以警告;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甲方将暂停其定点资格1到3个月,限期内甲方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恢复其资格;累计扣分达到40分的,甲方将终止合同。

  5.5.8各印厂有以下情况和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将终止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报财政部取消其下期定点印刷的投标资格。涉嫌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投标文件中的响应内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不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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