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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0]1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印刷范围

  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印刷。

  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信封、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的印刷品。

  本次定点印刷入围企业根据中央单位印刷品特点分为三类:

  一、票据证书类;

  二、书刊及其他类,本类定点企业细分为两类,A类为规模较小企业,B类为大中企业;

  三、信封类。其中,票据证书类和书刊及其他类的定点印刷厂名单已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印刷专栏公布,信封类定点印刷厂名单将于8月中旬公布。各单位应按照所采购印刷品种类选择相应类别的承印厂。

  各单位如有出版工作,前期出版事宜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配套的印刷工作应由本单位或相应出版社在本期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选择执行(具体采购程序见本文件第三条)。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

  本期定点印刷厂服务有效期自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在服务有效期内,定点印刷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附件2)要求为各单位提供印刷服务。本期定点印刷更新前各单位与上期定点印刷厂签订的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可继续执行。

  三、定点印刷采购方式及程序

  定点印刷项目按照印刷品类别和金额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1、各单位单次或批量印刷金额(以下称“印刷金额”)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可直接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印刷厂印刷。

  2、印刷金额2万元-20万元的(含20万元),采购单位可直接在定点印刷厂中选择。

  3、印刷金额20万元-120万元的(含120万元),采购单位须在定点印刷厂中选取3家以上(含3家)进行密封报价。具体选取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在满足采购单位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的印刷厂,否则须在《定点印刷采购情况表》中详细说明理由。

  采购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定点印刷采购情况表》(附件3)、各定点印刷厂的正式报价单、最终签订的印刷合同等报采购中心备案,作为审核验收单的依据。

  印刷金额20万元-50万元的(含50万元),采购单位也可以采取网上竞价的方式,在相应类别定点印刷厂范围内组织竞价。网上竞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网上竞价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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