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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

  要切实加大业绩考核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压力从上到下层层传递。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对集团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
  2.对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3.对集团总部员工的考核。
  4.对所属二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5.二级企业对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
  6.二级企业对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7.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负责人的考核。
  二、计分规则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第三十二条“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规定,制定计分规则。
  (一)按照《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填报情况、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督察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扣减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多扣1分。其中“考核机构”权重10%,计0.1分;“考核制度”权重20%,计0.2分;“考核结果应用”权重20%,计0.2分;“监督检查”权重20%,计0.2分;“考核范围”权重30%,计0.3分。
  (二)“考核机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用”、“监督检查”4个项目中,每缺失1小项扣减0.1分。
  (三)“考核范围”项目中,每小项的覆盖率低于90%的扣减0.1分,最多将所属考核项目分值扣完。
  (四)对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企业,一经查实,直接扣1分。
  三、组织实施
  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报国资委(综合局),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二)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择机开展督查、指导。
  (三)监事会对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充分调研、摸清实情的基础上,选取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效果好、有特色的企业,适当时候组织交流、研讨。
  附件:1.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
  2.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20xx年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基本情况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数
  (人)
 集团总部职能部门数
  (个)
 
所属企业层级数
  (级)
 所属二、三级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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