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开展营养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诊疗工作开展营养知识宣传和咨询活动,解答患者的问题。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应当对孕产妇、儿童患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开展营养宣传教育。

  营养宣传教育应当科学、准确,并接受营养专业部门的指导。

  严禁用虚假和不实的营养信息误导和欺骗公众。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集体供餐单位应当结合经营业务,对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营养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章 营养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营养监测发现的主要营养问题,确定营养指导工作重点,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营养指导工作应当面向公众,以预防营养相关疾病为目标,重点是营养缺乏与营养过剩的人群。

  第二十三条 营养指导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营养知识的咨询;

  (二)营养状况的评价;

  (三)膳食搭配和摄入量的建议;

  (四)强化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选择的建议;

  (五)食物营养标签的使用;

  (六)社会及媒体的营养与健康课堂;

  (七)其他营养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开展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

  开展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应当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五条 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可以是综合营养改善,也可以是单项营养改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