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动检举共同违规违纪人员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理或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行为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主动终止违规行为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或处分:
(一)屡次发生同一类或多类违反“约法三章”、《
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和其他廉洁从业规定的;
(二)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三)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袒护或包庇共同违规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十二条 从轻或者从重处理或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或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或处分;减轻、加重处理或处分是指在本规定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或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理或处分;免予处理或处分指不再予以处理或处分。
一人有本办法中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理或处分的行为,应合并处理或处分,按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规违纪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十三条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受理申诉的程序办理。有关组织复议、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违反银监会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和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