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有上述(一)、(四)项所列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风险的、且行为人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所在单位责成行为人暂停职务,并由行为人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工作人员有上述(三)、(六)项所列行为,由所在单位责成行为人退还接受的礼品、礼金或支付与接受宴请及消费、度假等金额相当的现金。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现场检查纪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责成辞职或行政处分:
(一)无现场检查通知书或合法证件进入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少于二人;
(二)由被检查单位无偿安排食宿或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无偿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
(三)无正当理由要求被检查单位超出现场检查期限保留现场检查所用办公场所;
(四)向与现场检查无关人员(含本会机关及派出机构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现场检查无关的要求。
工作人员有上述(二)项所列行为,所需支付的款项由派出检查组的单位或行为人全额支付。
工作人员有上述(五)项所列行为,谋取个人不当经济所得的,由所在单位责成行为人予以退还。
违反现场检查其他纪律规定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违反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理和处分,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以上行为人是党员的,依照上述规定受到行政处分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或处分:
(一)主动承认本人应当受到处理或处分的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