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和处分暂行办法
(2010年8月)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银监会廉洁从业规定,切实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行为,避免工作人员因个人行为与其履行职责发生利益冲突,避免社会公众对银监会公信力产生质疑或可能产生质疑,更好地维护银监会在监管活动中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纪委、监察部相关规定,结合银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三条 处理和处分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银监会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理包括责令纠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成辞职;处分包括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以上处理或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纠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责成辞职、降级、撤职、开除:
(一)超越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
(二)违反规定插手被监管单位人事安排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等事项;
(三)接受被监管单位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旅游度假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话充值卡及其他各类储值卡、贵重礼品或在现场检查中接受被检查单位纪念品或礼品;
(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
(五)购买或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控股公司或附属机构股份、认股权证;
(六)在建设工程、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活动中,接受高标准宴请、收受物品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