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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6、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7、第六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
AS PER B/L NO),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 MARK,无唛头)。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开,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8、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例如,睡袋(SLEEPINGBAGS)、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GARMENT)。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100 CARTONS (ONE HANDRED CARTONS ONLY)OF COLOUR TV SET”。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D),例如:1000公吨生铁,填写为“1000M/T(ONE THOUSAND M/T ONLY)PIGIRON 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合(*******),以防加添内容。
  9、第八栏: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与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10、第九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
  11、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1995年12月10日,用英文表述为DEC.10,1995。此栏不得留空。
  12、第十一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并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13、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并填写签证日期、地点。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国家推荐标准
    (摘录)(GB/T 15310.4-1994)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国家推荐标准(摘录)
         (GB/T 15310.4-1994)

  一、字符表示法的缩写形式
  a=字母字符
  n=数字字符
  an=数字和字母字符
  ..17=最多可用17个字符位置的未定数据单位长度
  ..35*5=最多可占用1~5行,每行35个字符的未定数据单位长度
  ..35*n=每行1~35个字符,不确定行数的未定数据项长度
  L=行,后接行号。格式上边线下第一行行号为1,第二行行号为2,其它行行号依次类推
  P=列,后接列号。格式左边线的右边第一列列号为1,第二列列号为2,其它列列号依次类推
  例:L1-7指信息在第1-7行上
    P1-35指信息在第1-35列上
二、格式栏目说明
1、Exporter出口方
说明:此栏须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出口方名称是指作一次出口的申报一方的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
   方或发票出票人。
区域:L1---6 P1---35
表示:an.. 35*5
2、Consignee收货方
说明:此栏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收货方的名称一般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也可根据贸易需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收货人”要求填写。
区域:L7---12 P1---35
表示:an.. 35*5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说明:此栏填写二项内容:
   第一项内容:运输方式(例如:海运、空运、陆运)。
  第二项内容:启动地、目的地和转运地。
区域:L13---19 P1---35
表示:an.. 35*5
4、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国(地区)
说明:此栏填写目的地所属国家(地区)。填写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
   ,即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
区域:L20---22 P1---35
表示:an.. 35
5、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仅供签证机构使用
说明:此栏为签证机构使用,出口申报单位应将此栏留空。签发机构根据需要加注
   内容。
区域:L13---22 P31---71
表示:an.. 35*7
6、Marks and numbers 运输标志
说明:此栏应与发票上所列一致,当运输标志过长填不下时,可占用7、8、9、
   10栏留空处。如无运输标志,则填NOMARK或N/M。
区域:L23---49 P1---13
表示:an.. 17*10
7、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
说明:此栏填写三项内容:
   第一项: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包、桶、袋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
       在括号内加注英文数字。如:100箱彩色电视机,填为:100
       cartons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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