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院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探索建立听证制度,由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同时就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就侵权事实确认、损害赔偿标准等进行充分陈述和辩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着力改变国家赔偿案件办案方法,将会议制改变为合议制。在坚持法定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注重协调处理,解决赔偿请求人获得实际赔偿。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尽快得以实现。在2009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的450件,赔偿金额为3406.81万元。
(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清理执行积案,破解执行难题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2009年,各级法院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为突破口,以完善执行制度、规范执行行为为保障,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各级法院执结案件2446027件,占审执结各类案件总数的23.20%,标的额5760.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9.91%和9.45%。
2005-2009年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略)
在各级法院执结的各类案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2058401件,占84.15%;非诉讼类执行案件387626件,占15.85%。诉讼类执行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80.51%,刑事案件占3.22%,行政案件占0.42%。非诉讼类执行案件中,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类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8.18%,仲裁类案件占5.68%,公证债权文书类案件占0.62%,司法协助与其他案件占1.37%。
2009年人民法院执结案件情况(略)
--大力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2009年,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经过深入细致排查,各级法院将2007年以前积累的347.9万件执行案件纳入清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了7个督查组,分赴清案任务较重或者清案工作进展缓慢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查,检查高、中、基层法院的执行卷宗千余宗,并召开汇报会,形成《全国部分地方执行工作典型经验》,指导各地法院均衡推进清理积案工作;向各地交办挂牌督办案件197件,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督办,并逐案提出处理意见;先后召开10次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视频会议,就清理积案活动期间的结案标准、执行信访、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构建执行监督体系等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向各地交办重复信访执行积案1014件,交办涉金融案件302件,要求各地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制,研究执行措施,及时上报办理情况。全国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实行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悬赏举报、强制审计等方法,切实加大清理积案力度,经检查验收,各级法院共执结各类积案340.7万件,标的额约3430亿元,使一大批积压多年、当事人长期上访申诉的执行案件得以解决。
--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
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对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程序、提交材料、期限及争议解决等问题予以规范。协调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推进公民身份、出入境管理、车辆登记等信息共享。向全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收录630万件执行案件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相关执行信息。与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合作,向全国法院开通“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并组织召开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使用培训会议,确保全国法院正确使用该系统,规范查询工作。地方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与检察、公安、金融、国土、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由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市场交易、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切实规范执行工作。2009年,在中央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的执行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推动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和细化现有执行工作考核体系,提升法院执行干警职业道德修养;优化执行职权配置,统一执行机构设置,稳步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全国多数法院相继将执行庭改设为执行局,统一了执行机构的职能和内设部门;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推行执行全程公开和执行事项告知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行监督员,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公正。此外,北京、天津、江苏、山东、四川、重庆等高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就执行案件差错分析和责任倒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案件期限、执行分权、执行财产查控管理等问题出台本辖区适用规范,有效促进了本地执行工作制度构建和规范化建设。
(五)加强立案信访工作,强化审判监督,保障合法诉求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畅通当事人维权通道,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促进司法公正。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25335件,同比下降8.04%;依法提起再审32387件,同比上升6.20%。
--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在总结全国9省市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督促全国各级法院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增进审判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意见》确立了“立案信访窗口”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八项基本功能;明确了立案信访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文明接待制、岗位责任制五项工作制度;详细规定了“立案信访窗口”的基础设施配置标准,接访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行为规范和接待用语,切实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深入开展。目前,全国已有78%的基层法院和85%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建立了规模不等的立案信访大厅,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发展。天津市三级法院大力强化立案信访窗口的诉讼服务功能,规范接待秩序,保障群众诉权,促进案件流转。黑龙江高院把信访接待、审查立案与诉讼服务有机结合,全员参与,归口处理,分层接待,责任落实,强化监督,讲求实效。北京、山东、广东、福建等地多年来重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通过“争先创优”等评比活动,“立案信访窗口”的普及率较高,涌现出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山东省新泰市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福建市三明市中院等先进典型。
--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改革发展大局的稳定。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职责,也是人民法院紧迫而又重大的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涉诉信访源头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并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各级法院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改善人民来访接待条件,为群众依法表达诉求提供方便;构建符合人民法院工作特点的涉诉信访长效机制,推行法官带案下访和巡回接访制度,组成5个接访组赴信访任务较重省份驻地接访4887件次;加强上访老户息访工作,分9批审查、甄别上访老户案件2871件;全力做好集体访、越级访特别是进京上访案件的排查处理工作,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引导信访下移,督促地方法院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各级法院从抓好初信初访入手,不断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信访工作经验,落实“诉访分离”制度,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将加强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卓有成效的调解、协调工作,努力实现涉诉信访形势的根本好转。2009年,群众来访1054794人次,同比下降9.38%。
--强化审判监督工作。修订后的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对各级法院审判监督职能重新分工提出了迫切要求。随着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制度的实施,高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弱化、虚化、边缘化现象开始显现,中级法院再审办案数量在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态势。进一步明确审监庭职能,更加合理地设置审判监督机构,更加科学地配置审判监督司法资源,成为当前和今后审判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断完善来信来访与申请再审分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指导各级法院将再审之诉与信访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符合形式要件的再审申请,统一纳入到申请再审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对于除此之外的来信来访,通过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行妥善处理。明确区分再审之诉的审查工作与一般信访的应对工作,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得到及时保障,也使涉诉信访工作的对象更加明确、着力点更加集中,确保两项工作均能得到有针对性的加强。指导各级法院在实行诉、访分离的同时,注意认真对待、依法处理那些已经再审过但确实仍有问题案件的申诉,防止简单处理、简单驳回、简单答复。
坚持依法纠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加强申请再审和申诉审查工作,对申请再审和申诉理由充分、裁判确有错误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依法提起再审;对申请再审和申诉无理的,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2009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669件,占生效裁判的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