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认真执行我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上市公司的年度环境报告书应包括产业政策、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清洁生产审核、重金属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将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环境信息和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的情况,作为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五、加大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力度。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将上市环保核查的程序向社会公布。负责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环保部门网站公示核查情况,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应同时在环保部门网站公开,以便公众查阅。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我部将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公告制度,每季度公开通过我部和各省级环保部门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每年公布我部和各省级环保部门环保后督查结果。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5日前,按附件要求将上一季度本省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申请公司出具核查意见的情况报告我部。
近期,我部将发布2005年以来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清单。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2005年以来和今年第一、二季度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情况,按照附件要求报告我部。
联系人:污染防治司 王晓密
电话:(010)66556277
传真:(010)66556244
邮箱:wang.xiaomi@mep.gov.cn
附件:省(区、市)直接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
省(区、市)直接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统计表
(
年
季度)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
序号
| 申请上市环保核查
公司名称
| 下属企业名称
| 企业所属行业
| 主要产品及产量
| 企业地址
| 核查
结论
| 出文时间
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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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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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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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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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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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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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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