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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4)8月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预算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起草车船税法国务院提请审议

  (5)10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自然保护区法(自然遗产保护法)全国人大环资委提请审议增值税法国务院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八)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6)12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森林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三)预备项目12件

  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社会救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出境入境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能源法、考试法、电信法、资产评估法、兵役法(修改)、慈善事业法,有关方面应当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督促起草单位抓紧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集中力量,抓紧起草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提高法律草案的质量,确保按期提请审议。

  三、督促指导做好法律配套法规制定、修改和法规清理工作
  按照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关于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工作程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督促国务院等方面抓紧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法律配套法规,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法律法规清理任务。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立法议案,运用多种形式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技术规范研究和应用工作,抓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研究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法律案审议的质量。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到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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