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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2.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3.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告知消费者。
  4.对其他单位或企业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消协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
  5.对受理的投诉,及时登记建档。
  (二)投诉的处理
  1.根据《消法》“争议的解决”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解,将投诉信转被投诉方,要求被投诉方在限期内答复消协和消费者,超过限期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他办法,直至有结果;在限期内被投诉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消协要及时告知消费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2.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要做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务请鉴定部门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所依据的标准适用性,除特殊要求外,应由鉴定部门负责。做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负担。
  3.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要求制止和及时查处;同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且公开提醒消费者注意,避免和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害。
  4.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要同时函告消费者。在限期内,被投诉方答复解决的,或该消费者超过限期不再继续投诉的,视为结案。
  (三)处理投诉的时间要求
  1.凡接到消费者投诉,受理与不受理的,应力争于10日内告知投诉者。
  2.处理当地一般性投诉,应要求被投诉方及时答复,一般在半个月内有明确结果。

四、受理投诉分工



  (一)中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三级消协做好各地域内受理投诉的协调指导工作。受理本地域内的重大、典型投诉及从下级消协逐级上报来的涉及面广、有地域限制或具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投诉,处理结果应函复上报的下级消协。
  对一般投诉,可转到被投诉方所在的市、县级消协和县级以下消费者组织受理。
  (二)县(市)级消协和县级以下消费者组织受理:
  1.直接收到的消费者投诉;
  2.上级消协按地域范围转来的一般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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