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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装备财务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经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凡纳入财政部或公安部集中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根据装备财务局的通知要求,按时上报采购清单,其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和交货时间等。属于财政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经装备财务局审核汇总后,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属于公安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装备财务局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凡纳入财政部或公安部协议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按有关通知要求与有关供应商联系,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各单位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要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前应根据法定要求组成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开展招标、谈判、询价、签定合同等工作。有关采购文件按规定至少要保存十五年。
  第十五条 各单位采购小组在签定合同时应写出专题报告,经单位财务部门认可,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签定合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办理合同事项,在报销所采购物品时应附采购合同原件。
  第十七条 属于财政部直接支付的采购资金,由采购部门填报申请书报装备财务局。装备财务局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按合同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属于装备财务局直接支付的采购资金,由装备财务局按合同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属于各单位支付的采购资金,按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部门和政府采购人员,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要指派专人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单位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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