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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管理和指导部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下达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情况组织部属单位部分技术装备的集中采购;
  (六)根据预算安排,组织为地方公安机关统一配发的有关装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
  (七)负责各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财政部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要执行有关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采购货物或服务,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凡列入财政部或公安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确需自行采购的,报装备财务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含维修、装修、拆除等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和装备财务局的要求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经装备财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装备财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制定公安部政府采购计划,并下达给部属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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