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预算法第
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政府预算草案不符合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