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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实践证明,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在农村相应地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很紧迫。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民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在山东等地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在试点的基础上正在逐步推开。截止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00多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这项工作,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件,有的还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全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已有近5000万人,积累保险基金32亿元,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湖南、福建、江西等省市积累的基金都超过亿元。山东省有1600多万农村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13亿元,其中烟台市13个县(市、区)的197个乡镇全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市积累基金近4亿元。上海市有85万农村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占应参加保险对象的65%,积累基金2.3亿元。这些地区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乡上下贯通的管理体系,基本的操作程序比较规范,逐步健全了管理制度,保险基金能够按规定要求增值,开始走上正常运转的轨道。
  几年来,各地根据民政部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作,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群众感到,个人按经济能力确定交费数额、集体视经济状况适当补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办法很好,老年生活有保障,也比较合算。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反映,建立这项制度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不少农民的家庭关系改善,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提高,基层组织的工作也比以前好做。几年的实践表明,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建立较为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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