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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境外投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从严控制,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对对外发债窗口单位的管理
  加强对外发债窗口的管理,窗口单位数量要从严控制。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比例、资本风险比率及经营业绩等状况,负责对发债窗口的定期审核,实行定期评审制。窗口单位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
  对外发债(包括境外建设项目以发债方式在境外从事的项目融资)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国际融资业务经营权且具有发债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发债窗口的审核检查,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做好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发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发债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外发债,须经国务院批准,并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
  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有利时机,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降低筹资成本,在不增加外债余额、不延长还款期限的前提下,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金融机构借低还高,调整债务结构。
  境内机构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资金,必须调入境内,并用于外资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国家鼓励由金融机构牵头,为经批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内建设项目组织国际银团贷款。
  四、加强债务偿还的监督管理
  按期偿还债务是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国家的信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到期应付款项。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偿还国际商业代款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做好到期债务的预报和催还工作。
  五、完善外债统计监督测
  不论是直接从境外借入,还是通过国内金融机构转贷的国际商业贷款,都必须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外债登记或转贷款登记。
  六、加强国际金融市场的动态分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币种、利率、期限、借款方式、国别、市场分布等情况的研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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