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1]行他字第1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94)粤缴计字000287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
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2000]粤高法行监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原审被上诉人宋德基与原审上诉人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称赤坎国税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上诉一案,我院于1998年11月23日作出(1997)粤高法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赤坎国税局不服我院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2月29日作出高检民行抗字[2000]第14号民事行政抗诉书,认为我院(1997)粤高法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向钧院提出抗诉。钧院于2000年7月6日以(2000)行抗字第1号致函我院,指令我院依法再审该案。我院于2000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并于同年7月28日作出(2000)粤高法行监字第10号行政裁定,裁定再审本案。本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案件的处理存在分歧意见,故决定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钧院。
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德基,男,193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
二、案件事实和原审的处理情况
1995年9月至1996年2月,原审上诉人赤坎国税局立案调查立球贸易公司税务违法问题。根据调查的事实,原审上诉人于1996年2月16日,对立球贸易公司作出追补税款和教育附加费共4487865.04元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列明龙天柱为立球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立球贸易公司没有履行该决定。1996年11月29日,赤坎国税局将立球贸易公司逃避追缴欠税案移送赤坎区检察院。同年12月9日,赤坎区检察院对原审被上诉人立案侦查。1996年12月16日,赤坎区检察院具函赤坎国税局:“赤坎立球贸易公司宋德基逃避追缴欠税一案我院已办结,决定作免于起诉处理,并追缴宋德基被我院已冻结在中国银行湛江分行的存款2548382.17元及其利息,上缴国库。请你局办理有关入库手续。”同一天,原审上诉人填发了(94)粤缴计字000287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将被上诉人的2548382.17元划入国库,缴交1994年4月至10月的税款。宋德基对(94)粤缴计字000287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不服,起诉至湛江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一、撤销(94)粤缴计字000287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二、将违法收缴的2548382.17元偿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