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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与人民法院其他审判工作相比,行政审判的历史较短,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经验积累,都比较薄弱,需要我们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的精神,认真研究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不断深化对行政审判规律的认识,推动行政审判工作深入发展。要认真审理好各种新类型行政案件,特别是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外商投资等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各类经济行政案件、与政府转变职能相关的行政案件和行政合同案件,积极探索有关保护公民宪法权利和各类公益性的行政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特别是城市拆迁、农民负担、山林土地、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各类群体性诉讼,及时化解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建立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及时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社会影响大、敏感度高和新类型等重大案件的受理与审理情况。要积极探索行政审判的审查标准,推动行政审判的科学化。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既包括认定事实问题的审查,又包括适用法律问题的审查;既包括对实体问题的审查,又包括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既包括对是否超越、滥用职权的审查,又包括对是否不履行职权的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已经过完整行政程序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时,不是重复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过程,而主要是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按照证据规则,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尽快摸索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司法审查标准,既要避免司法权不适当地替代或者干预行政权,又要充分发挥司法审查作用,有效地监督依法行政。要适当加大实体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力度。随着几部基本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行政审判程序规则已比较完善,今后应当适当强化在行政审判中具体应用实体法的解释,发挥行政审判审理一案、规范一类行为和树立一类标准的辐射作用,增强行政审判在实体法适用上的社会影响力,维护实体法适用上的统一。要加强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推进诉讼理论创新。实践之树是常青的,指导实践的理论必须与时俱进,惟此,才能使理论保持鲜活的生机和活力。
  (三)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围绕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要加强诉权保护。有案不收、对诉权保护不力,既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致使当事人投诉无门,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又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成为制约当前行政审判发展的“瓶颈”,这是少数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裹足不前、举步维艰,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的重要原因。各级法院必须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清除各种束缚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同时,也应注意,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过程中,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调节和化解社会经济矛盾的必要手段,许多体制转轨中出现的具有高度政治性或者政策性、无法或者难于进行合法性判断的行政争议,并不适宜或者暂不适宜以行政诉讼方式处理,因此我们在受理和审理案件时,头脑要清醒,要注意甄别和妥善把握,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要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主要体现在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上。当前少数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些法院屈从于外界压力,不敢依法办案,动辄把矛盾上交,致使案件上诉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和原告撤诉率居高不下;案件久拖不结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各级法院要认真研究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存在的问题,尽快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坚决纠正和杜绝违法办案的现象。三是要妥善处理维权、监督和支持的关系。行政审判以合法性审查为中心,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这既是我国行政诉讼的特点,又是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法,是“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在行政审判中的具体体现。维权、监督和支持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不能作简单化甚至庸俗化的理解。行政审判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不是对其合法性的司法证明,因而维权和监督是行政审判的基本功能。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合法性审查,维持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支持依法行政,因此维持、支持又寓于监督之中。这就要求,在行政审判中必须始终牢牢抓住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这个中心。四是要维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体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是法律价值取向的有效实现。行政审判与党和国家的大局及中心工作联系紧密,行政案件往往政策性强和社会敏感度高,涉及社会稳定的集团诉讼多,既要做到严肃执法和依法办案,又要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做到维护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审判与服从服务于大局的有机统一,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五是要正确处理审理行政案件与审查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审理行政案件是行政审判的中心工作,必须紧紧抓住这一中心,不能有丝毫偏废。搞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也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搞好这项工作不仅可以支持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机关权威,而且可以减少行政审判的阻力,取得行政机关的支持,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我们要在抓好行政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切实抓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四)推进行政审判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的审判制度
  创新是行政审判事业深入发展的不竭动力,是行政审判工作保持生机活力的源泉。行政审判必须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落实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际出发,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担司法审查职责的新情况出发,加大改革和创新的力度,巩固已有改革的成果,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推动行政审判深入发展,形成符合现代审判规律和特点的行政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一是要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要妥善处理庭审模式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关系,避免庭审模式的死板僵化。在庭审程序中,既要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原则,又要积极探索全面审查的实现方式,做到当简则简,当繁则繁,繁简适当,避免不必要的繁琐,提高庭审的效果和效率。要抓好庭审方式的类型化,根据诉讼类型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庭审方式,实现庭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二是要深入贯彻实施并完善证据规则。《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规范化的重大成果。各级法院要结合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继续探索和深化证据制度改革。要认真研究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实施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三是要完善法律适用规则。由于法律适用规则不很完善,一些法院出现了适用法律的随意性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失误等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以确保法律规范的准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法律规范的适用标准,使审判人员能够准确判断哪些法律规范具有适用性,哪些不具有适用性,哪些需要提交有权机关解释或裁决;确定法律规范的解释规则,减少曲解、误解法律规范的情况;确定法律漏洞填补规则,为提高法律适用的效果提供规范依据;确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防止滥用裁量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适用规则出台前,各地法院应积极探索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向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情况。四是要深化行政裁判文书的改革。针对行政审判的特点和规律,妥善处理行政裁判文书的统一化与多样性的关系,完善适合行政审判特点的裁判文书格式。要妥善处理裁判文书格式化与充分发挥审判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中的创造性的关系,适当确定和准确把握格式化的程度,为审判人员发挥创造性保留足够的空间。要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加强对认证理由和法律适用理由的分析论证,避免将裁判文书变成庭审过程的简单描述或者证据的机械堆积。要通过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推动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并使评选工作制度化。在总结各地裁判文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抓紧制定统一的行政审判裁判文书样式,争取尽早发布施行。五是要为完善行政诉讼法做适当的准备工作。要加强对执行行政诉讼法中的经验和问题的总结,开展调查研究,为国家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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