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要求行政审判对经济行政关系的调整要有新力度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正在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继续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从根本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国有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继续进行攻坚。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正在打破垄断,引进竞争机制。收入分配制度和金融、财税、外贸、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大力进行。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必然带来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动,与企业改制、农民负担、整顿经济秩序、城市规划拆迁、社会保障等相关的各类经济行政争议随之增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加强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经济体制改革中发生的利益纷争,制止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
(六)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要求行政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要达到新水准
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司法工作永恒的目标、理想和追求。行政审判是以监督和制约行政管理权为职责的审判工作,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纠正权力滥用以及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中具有特殊的作用。为确保优质高效地行使行政审判权,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行政法官队伍。
形势逼人,不进则退。新形势虽然为行政审判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但机遇和挑战总是并存的,而且,挑战是明显的,机遇是潜在的。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尤其是行政法官队伍的现状与新形势的要求存在的差距。
一是行政审判与
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地位不适应。由于行政审判与其他审判工作相比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办案的阻力较大,因此行政审判不受重视的现象有相当的普遍性。有些法院领导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当地党政领导,不重视行政审判,不支持行政审判人员公正司法,甚至公然限制依法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有些法院领导简单地以案件数量甚至“创收”多寡作为衡量审判工作重要性和奖励审判人员的标准,忽略了行政诉讼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直接推动作用和对公民
宪法权利的保护作用;有些法院领导对审理行政案件不热心,热衷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违法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放弃合法性审查职能,唯命是从,成为执行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具。行政审判不能达到
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地位,必然不能充分树立应有的法律权威,不能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二是司法观念不适应。由于行政审判对象的特殊性和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等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民告官”争议中,贯彻平等、独立、中立等现代司法观念存在更多的困难。有些法院怕得罪行政机关,不敢秉公办案和公正司法;有些行政法官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联合执法”,混淆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有些行政法官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于不顾,而着重审查原告行为是否合法。这些做法与审判独立、法官中立等现代司法观念均格格不入。
三是制度创新不适应。适应不同诉讼特点的庭审方式尚未规范化;庭审规则尚不统一;证据规则的线条较粗,需要进一步细化;裁判文书格式尚不统一,制作质量参差不齐,说理性仍不够;裁判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何把握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尚无比较成熟的标准;庭审方式与审判公开、透明的要求仍有差距,庭审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
四是队伍建设不适应。主要是审判组织不健全,人员不稳定,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尚未达到一个合议庭的占40%,“一人庭”、“二人庭”现象相当普遍;有些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机构改革中与其他审判庭合并,有的虽然保留机构,但没有独立的建制,以办理其他案件为主;队伍老化、学历较低和骨干力量不稳定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些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和业务骨干变动频繁,行政审判人员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仅占35%,部分法官在政治素质、法律适用、知识结构、审判作风等方面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五是司法环境不适应。一些地方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开展工作阻力重重。有些部门和领导缺乏应有的现代民主法治意识,不习惯于接受司法监督,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找麻烦”,对行政审判不尊重甚至横加干涉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法院无法切实履行司法审查职能;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比较突出,有些地方制定“土政策’’限制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诉权保护不力、“告状难”等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不缴纳诉讼费,不提供证据材料,不执行生效裁判,甚至在开庭审理期间公然抓走原告等等。这些问题虽非主流,但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应当认识到,目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是多方面的,其中行政法官队伍的不适应带有全局性负面效应。队伍的素质影响一切,队伍的素质决定一切。我们应当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在全面提升行政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水平上狠下工夫,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把挑战转化成机遇,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
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
遵照十六大报告“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的
宪法原则,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以加人世贸组织为契机,强化现代司法观念,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职责,全面抓好各项行政审判工作,深化行政审判制度创新,加强行政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改善司法环境,努力开创行政审判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牢固树立现代司法观念,积极推进行政审判工作
搞好新时期的行政审判工作,必须解放思想,确立现代司法观念,找准工作方向。一要强化大局观念。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从和服务于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充分发挥“官”、“民”矛盾“化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审理各类群体性、集团性案件,消除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密切干群关系,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城市拆迁、农民负担、计划生育等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及时疏通和解决矛盾,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大局稳定。在行政审判中既要增强大局意识和维护稳定,又要警惕和抵制以所谓的“大局稳定”为借口,逃避司法监督,非法干扰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二要强化裁判中立观念。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中立是审判的固有属性,是审判程序的核心。缺乏中立的审判不是真正的审判,没有中立的审判就不会有审判结果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应当知难而进,坚决摒弃损害裁判中立的做法,切实维护裁判的中立、超然和不偏不倚。三要强化司法公开观念。公开、透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行政审判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既是履行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职责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原则的需要。在行政审判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不仅要做到法律依据公开、庭审程序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审判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社会功能,而且要通过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透明度原则,促进透明度原则在行政法制中的贯彻实施。四要强化法制统一观念。法制统一是国家法治和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没有统一的法制,就没有统一的市场,就没有社会和市场的秩序,也就没有发达的法治水平。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能是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国家司法观念,自觉抵制和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监督行政机关统一执法,纠正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经法定程序确认与合法有效的上位法抵触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予适用;对经法定程序确认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应当依法行使选择适用权,维护法制的统一,确保依法裁判和公正司法。五要强化权利平等保护观念。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本地当事人与外地当事人以及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遵循非歧视原则,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六要强化保护弱者观念。保护弱者与对当事人平等保护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它实现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原告通常处于弱者地位,这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一个特点。在行政审判中贯彻依法保护弱者的精神,必须牢牢抓住合法性审查这个中心,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坚决杜绝将审查的重心放在审查原告的行为是否违法上的错误做法。针对原告的法律知识相对薄弱,获取法律帮助的能力较弱,在诉讼中需要加强对原告的诉讼指导,逐步推行庭前指导制度,加强对庭审程序问题的解释说明,支持和实施法律援助。七要强化法律事实观念。妥善处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纠正对客观事实的片面理解,避免因无休止地探求案件客观事实,而造成损害司法权威、司法效率的不良后果。
(二)努力开拓新领域,树立行政审判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