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方面。行政审判或者司法审查,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科学的先进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人类社会在安邦治国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优秀法律文化。建立和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审判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依法治国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务和法律职责。
搞好行政审判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步骤。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肖扬院长曾经强调指出,“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联系最为紧密。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可以说,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这充分说明了行政审判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履行行政审判职责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已从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发展为刑事、民事和行政并列组成的三大审判体系。人民法院按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的行政审判权是在法定范围内制约行政管理权的司法权力,表明了在国家政治权力的架构中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关系,是国家权力配置科学化的具体反映,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承担行政审判职责是人民法院
宪法地位的最直接的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审判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乃至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各级法院领导和广大行政审判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行政审判权的重要性,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依照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切实搞好行政审判工作,履行好司法审查职责。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行政审判履行新职能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小康社会是崇尚法治和弘扬权利的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人们衣食足而知礼仪,重权利,求秩序,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和文明意识日益增强,权利形态趋于多样化,权利保护要求将更加强烈,对法制需求将大大增加,对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诉诸法院的行政案件将不断增加,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法治的任务将更加艰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保障权利和维护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将更加突出。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正在使我国社会步入文明和进步的快车道,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越来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行政审判将随之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调节作用。原来发生行政争议主要靠“上访”、找党政首长等方式解决,现在逐渐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种变化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直接反映。近年来城乡居民维护其在自治组织中的自治权案件、人民群众为维护法治和公共利益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教育行政案件、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等不断出现,预示着行政审判职能将增加新的内容,行政审判将更加广泛地调节各类行政社会关系。
(三)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使行政审判面临新机遇
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十六大报告对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系统构想,描绘的具体蓝图,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前景,行政审判将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发挥其职能作用。
党的依法执政将为行政审判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十六大报告提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坚持依法执政。
宪法和法律是在党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将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内外部司法环境将会更加优化。
推进依法行政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行政审判发挥积极作用。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诉讼就是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途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既需要加大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支持力度,又不断为行政审判注入新内容。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政府职能正在进一步转化,正在努力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政府部门职能分工正在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正在进一步改革、减少和规范操作,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得到加强,一些中介组织被赋予行政管理职权,使得行政管理主体更加多元化。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转变过程中难免因应当放权而不放权、履行职能不到位或者政府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产生行政争议。近两年来,与政府转变职能关系紧密的超越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审批和登记等行政案件,以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中介组织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均明显增多,就是这种变化的反映,也为行政审判带来了许多新课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行政审判,促使行政机关遵守法定程序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人民法院承担司法审查新职责
为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在成员方的有效实施,世贸组织协定对成员方的司法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将司法审查作为确保贸易制度实施的重要措施,并明确承诺,对于与《1994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十条第一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六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均应提供选择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的机会。我国已经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修订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将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大大拓宽了行政审判领域,为行政审判注入了新的内容。可以说,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受到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和影响最为直接。人民法院承担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司法审查职责,不仅扩展了行政审判的领域,还将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司法观念、审判水平、审判的独立性和公信力、行政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等产生全方位的深刻影响,将使行政审判工作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