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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2003年2月13日)


同志们:
  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批准,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今天在重庆召开了。这次会议是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大好形势下举行的。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勾画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六大精神,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刚刚结束的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做出了全面部署,安排了今后一个时期的法院工作。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回顾和总结五年来的行政审判工作,认清形势,统一认识,明确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过去五年的行政审判工作和基本经验
  五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积极开展各类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大力推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依法行政,促进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一)行政审判职能不断强化,保障了公民权利,促进了依法行政
  五年来,特别是1999年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法院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一是审理、审查执行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63 327件,审结464 689件,其中2001年受理100 921件,首次突破10万件,比1997年增长11.44%,比1990年增长6.76倍;受理行政赔偿案件24 292件,审结2l 638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 689 956件,执结1 681.972件,执结标的金额2 620 830.16万元。二是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行政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2001年与1997年比较,海关行政案件上升3.57倍,专利行政案件上升3.06倍,烟草、商标、外汇、工商、财政等行政案件上升1倍以上;传统的公安、卫生、林业等行政案件呈下降趋势,其中公安行政案件下降9%,卫生行政案件下降18%,林业行政案件下降47%。三是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活动,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落实了人民群众诸多宪法权利,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行政案件收案数从1992年的27 125件,增加到2001年的100 921件,在增加3.72倍的情况下,原告的撤诉率从37.84%下降到32.38%,原告的败诉率从35.93%下降到28.61%,被告的败诉率则从21.98%上升到25.67%,较好地体现了司法公正。四是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裁判的这类行政案件145 916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31.50%;同时,依法维持具体行政行为62 954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13.6%,对于防止权力滥用,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工作不足,完善规章制度,提升了执法水平,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五是及时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近年来因城市拆迁、农民负担、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较多,往往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矛盾尖锐。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和公正裁判,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将这些争议纳入法制轨道,及时化解了行政争议,密切了“官民”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为行政审判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改革是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直接动力。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来,全国法院按照统一部署,全面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以改革促公正,以改革促效率,以创新求发展,在一些重要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进一步开展深层次改革和全面开创行政审判新局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是进一步转变了审理行政案件的观念,找准了行政审判的立足点,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摒弃重点审查原告的行为是否合法等错误做法。二是全面落实以庭审为中心,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判方式,完善了庭审程序,强化了庭审功能,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初步实现了审判机制创新,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三是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强化合议庭职权,从组织上确保行政裁判的公平和公正。四是改革和规范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行政裁判文书样式,强化证据的分析认定,增强了说理性。五是在全国法院形成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以后,行政审判工作有了更好的体制保障和发展条件。通过各项改革,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更加符合行政审判的特点、规律和要求,更加适合依法治国的需要,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的原则和理念。
  (三)制定司法解释的力度不断加大,行政审判的制度保障明显增强
  制度建设是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基础。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完善行政审判制度,是巩固改革成果、指导行政审判工作、促进行政审判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抓紧总结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制定司法解释的力度,加强行政审判的各项基础制度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是制定和颁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对1990年发布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在充分吸收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适用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在许多方面实现了制度创新,为确保行政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提供了保障。二是制定和颁布《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初步建立和形成了具有行政诉讼特色的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三是制定和颁布《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部司法解释,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切实履行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关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开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起草论证工作已经结束,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争取尽快发布实施。这些司法解释关系到行政审判的基本制度建设,不仅推动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促进了行政诉讼法理论研究和依法行政。《规定》颁布后,不少行政机关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针对《规定》的要求,修订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有关审理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后,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对于树立我国诚信守约的良好国际形象和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均产生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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