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国际〔2010〕555号)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中新大东方〔2010〕18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二、经审查,李兵符合《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同意其担任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务。
三、该中心支公司仅限于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中心支公司的办公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14号2楼、5楼。
五、该中心支公司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重庆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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