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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海事法院执行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

  后两个问题加上第六个问题的一部分,最高法院高度重视,正下苦力加以解决:倡导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务求审判公正;大力推进执行立法速度,务求尽快在执行程序中有法可依;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力求有一支过得硬的执行队伍。这方面的工作任务艰巨,执行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正全力推进;力求尽早有希望的结果。
  这次会议上,天津、青岛、厦门等海事法院的论文,对执行难的成因作了全面分析,对解决执行难的对策,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建议。会议纪要对解决执行难提出了八条建议。这对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很好的学术研究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最高法院执行办会认真研究,吸纳精华,用于指导全国的执行工作。
  二、关于执行工作改革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宁波海事法院的《论海事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改革的特殊性与走向》一文中有一句话:“执行工作改革是攻克执行难制胜的法宝。”这句话切中要害。事实也证明了这一句话的真理性。
  几年来,执行工作改革的收获,可以说既收获了“希望”,也收获了“果实”,我以为可以列述如下:
  (一)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开创出新格局
  依据中央(1999)11号文件关于“改进管理体制”的要求,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建立起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即统一领导的新体制。相当一部分地方法院执行工作朝着“三统管”的方向前进:管人,管下级法院执行局局长的选任和执行力量调动;管物,管下级法院执行局执行车辆的购置、分配以及资金的申请、调配;管案,管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以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委托执行、集中执行等方式和执行监督、执行复议等制度,有效地抵制和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干扰,取得了空前的成功。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为司法体制的改革开了先河。可以说,执行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突出的标志。
  (二)执行权分权运行已成监督制约的机制
  地方各级法院从执行员权力集于一身的弊端的剖析中,加速进行分权管理。先是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的“三权分立”管理,最早提出这一管理模式的是吉林省吉林市中级法院;后来也有称作“两权”,将执行命令权划归为执行实施权;也有提“执行实施权、执行审查权、执行裁决权”此“三权运行”,近又有如黑龙江高院推行的“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和执行监督权”的三权运行。不管采取何种分权运行形式,都是将执行权的运行在不同阶段,由不同人员行使,以在执行机构内部形成执行权分权运行,产生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和互相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此,有的执行机构人员少,难以按人分权的,也采取特殊的组织形式分权。执行机构率先分权运行,并已初成机制,为司法改革之重要内容,不容小视。
  (三)执行局作为执行机构改革的模式已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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