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机关制作的“土政策”和行政干预企业改制逃债,致“债务悬空”而难以执行。
2.部门保护主义。由于国家分权当中难免存在着混合情形,便存在着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执行部门施行执行权常遇到公安、房地产管理、海关、税务等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权力的对抗。部门壁垒,执行倍难。
3.人治理念深厚。少数地方党政领导者基于官本位的理念,无视法律而滥用权力,动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乱批条子干扰执行。其中少数是基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基于人情,基于中间人的金钱驱动。这种干预常使执行力变得苍白无力。
4.法制观念淡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第三人及其他案外人,基于对法律的无知、失尊或者亵渎,便常以逃避执行、藏匿、转移、毁损财产等方式,或者以暴力抗拒等方式对抗执行,以致执行人员出师无名,甚至常遭伤、残、亡等严重恶果。
5.政策调整中的限制。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下,最高法院多次发出政策调整性规定,成批地宣布对同类企业中部分企业中止审理、中止执行,致相对债权人要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在时间和空间中出现不可逾越的障碍,至今这种趋势还在加剧,问题难以解决,积重难返,为执行之难中之难。
6.执行依据错误。据以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其实体上的处理错误是普遍存在的,强制执行之,必然激化矛盾;而现代理念中又出现了“为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错判的案件一般不予改判”的主张,更使执行工作常处于无奈之中。肖扬院长曾明确要求:“错误的判决不得交付执行”。但却无以为计,因为没有有效的程序作保证。这常使执行干部在执行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发生暴力事件,付出了沉痛乃至生命的代价。
7.执行立法滞后,无法可依的情形突出。最高法院组织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历时三年多,四改其稿,最近的送审稿列法条235条,正等待时机报审。现在立法依然困难重重。此法出台前,在执行程序中,诸多环节无法可依,其结果是:对内致执行乱;对外致执行难;而执行乱又在加剧执行难。因而,执行立法滞后的状况必须尽快改变。最高法院正为此作全面的努力。
8.执行队伍素质不高。由于对执行工作专业化认识不足,先期调配的执行干部素质较低;后期虽引起重视,但因审判战线人少、任务重、全线人力吃紧的状况,难以作出大的调整,致执行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先天不足,后天难补。加之执行理念中的失误,如前几年曾搞的“大会战”之类的粗放式的执行,以整体力量推进执行,掩盖了个人素质的缺欠,同时也助长了相当一部分干部不学无术,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的心理。执行中出现的野蛮执行、消极执行、激化矛盾等情形,多为素质较差的干部的执行行为所导致的。
显然,前六个执行难的原因必须由党和国家来解决,法院无力自行解决,我们常在无奈中面对。我们希望在地方上能有所突破,创造出解决前六个原因方面问题的经验,广东高院依靠省委解决这些问题,已有了可取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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