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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海事法院执行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海事法院执行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
(2003年9月23日)


同志们: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对天津海事法院综合大楼的落成和投入使用表示热烈的祝贺!对2003年全国海事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衷心地祝贺!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东道主天津海事法院在会前主办了执行理论研讨活动,组织写成了一批执行论文,使这次会议体现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理论探索精神,这里浸透着海事法院执行干部和各位领导的孜孜以求的辛劳,对同志们的进取精神表示真诚的敬意和谢意。
  最高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黄松有同志对这次会议很重视。我在本月22日至26日,被邀请参加的会议有四个,一个是在厦门召开的第五次华东高级法院执行工作协调会议;二是在昆明召开的《人民司法》“春城杯”颁奖会议;三是内蒙古高院召开全区执行工作会议;四是这次会议。这些会议当初都表示要参加的,但不巧都安排在本周。报请黄副院长审批,他让我只参加这一个会议,要求把这次会议精神带回向他汇报。故此,我代表黄副院长对这次会议表示祝贺。来参加这次会议,立即被金秋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勃勃生机所感染,被天津海事法院的司法形象建设的成果所感动,被全体与会同志们执行理论探索的收获所感奋!因此,也想围绕着这次会议的主题,就大家讨论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谈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我主要谈四个问题:
  一、关于执行难的成因
  从中央中发(1999)11文件的下发到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使“解决执行难问题”成为全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一道必须解决的难题。最高法院极为重视。但是,就全社会而言,有针对性地剖析执行难的成因和运筹对策,却还远远不够,也还没有引起普遍的重视和应有的努力。
  我们讲的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因客观阻碍和主观限制而不能执行、不施执行的情况。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就全国的情况看,大约占执行案件的30%左右;天津海事法院的调查报告确认此类案件占45%,比例很大。这类案件为执行标的自始不能,这种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研究的范围。
  我们要研究的是70%左右有财产可以执行而难以执行的原因,会议上有几篇论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综合各种信息,我分析认为致执行难有八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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