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项改革举措的试验,为使执行法院从当事人经商的风险中解脱出来,为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私权救济的本质要求,为节约司法资源,为增强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经商风险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引起社会的一些反响,主要是因为对债权人承担其经商风险责任的理解不同。其中有的是执行法院在理论上没有弄懂,又在操作上存在问题,需要不断改进。事实上,实施这些措施的法院也是在不断地探索、完善中。如制发债权凭证较早的浙江宁波中院的执结案件中,制发债权凭证结案的由前期的5%降至现在的2.3%,这可能就不会受到社会指责。这三项举措在当地实施中受到肯定,当事人理解、支持的,应当坚持下去;如果执行法院操作失当,当地社会批评意见较大,应当加速改进,认真规范,否则,不宜强行推广。这要因地因院而宜。执行办要就这三项改革举措,组织调查研究,尽快提出指导意见。
五是推出公示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力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这次会上,按照黄副院长的要求,执行办与中国法院网合作,推广作为执行办工作联系点的绍兴市两级法院的“债务人名录制”,将全国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有选择地定期上中国法院网。会上讨论了《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会后修改下发,各高级法院可及时转地方各级法院。这项举措,是沈副院长及时肯定,黄副院长积极倡导的。黄副院长还要求执行办与中组部、海关、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系,力求使欠债不还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受到空前的压力;同时,执行法院还可在网上查到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极大地方便了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我们将适时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将公示被执行人名录的重要意义扩展到全社会去,把它作为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项工作来抓,使之产生有助于人事考察、企业年检评审、银行放贷审查、国家税收管理等功能作用,借以促进社会经济管理增加透明度,逐步使“网上查找财产”、“合并执行”、“抵消执行”出现新的局面,使“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有一个突破性进展。
(三)关于执行行政决定的有关问题
近两年,在执行行政决定中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较多,其严重恶果令人触目惊心。肖扬院长在几份报告上批示指出:执行人员成为政府的“打手”,成为政府违法行政的“帮凶”。这个尖锐的批评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两个国家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使自己的百姓动辄暴力对抗,应当反思什么呢?我认为至少我们应理智地认识到三点:
第一,我国人治理念深厚、官本位潜意识极强,人权意识淡漠,致使民告官极难,行政诉讼更难。据悉,在行政决定案件中,不服行政决定又不敢提请行政复议的占多数;而提请行政复议被行政驳回的又占多数;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以种种方式影响,致原告撤诉的约占诉案的1/3;而2/3审理的案件中又有近1/3的败诉。于是,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积怨就只有在执行程序中爆发了。这是我们执行干部必须冷静面对和清醒认识的一个现实问题。
第二,相当一些地区的行政决定仍由行政审判庭审查和执行,仍然审执合一;而且,剖析深层次的问题可见,有的地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较难摆脱体制上的制约。有一位行政庭庭长到执行局当局长后对我说:我简直是在转换一个角色。一本《认真对待权利》的书中写道:“法院不能让自己被利用作为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但有的法院干部充当的角色却常在执行行政决定中成为这种“工具”,肖扬院长的批评切中要害。事实上,前一个时期有关材料反映执行行政决定发生的暴力抗法,致死、致伤人命事件,均是由行政庭执行造成的,这里的教训我们要共同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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