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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二是要在执行工作改革的推进中,尊重执行干部的首创精神。执行工作四个层面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是全体执行干部锐意创新,大胆改革的结晶。最高法院领导和党组一贯尊重广大执行干部的首创精神,积极发现、总结、推广成功的改革经验。最近,最高法院要求地方法院出台改革举措,须报最高法院审批、备案,并不排斥改革试验。事实上,任何一项成功的改革措施,都要有一个探索试验的过程。当前,执行权分权运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和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执行财产审计制度、执行财产举报制度、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执行情况查询制度以及执行和解、以物抵债、劳务抵债、强制管理、债权转股权等项改革,应当继续深化;同时,各地法院正在探索的执行工作改革新举措,如建立执行听证制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和组成“一二一”办案制度、建立“执行110”机制、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执行管理网络化、改进和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等项改革,应当加强调研,稳步推进,由各高级法院统一把握。上述改革举措,暂时不要分散报批。特别是黄副院长讲话中所提的12项改革措施,现在照此要求办理即可。执行办要组织对上述改革举措特别是黄副院长强调提出的十二项改革措施进行调研,形成正式文件统一报经最高法院领导或者审委会审批后下发。
  三是要在求真务实上下功夫,力戒在执行工作中搞形式主义。人们有一种习惯思维,总要在新的政治命题下去创造形式主义的模式。我们曾经部署开展“执行年”活动,就刮起了“执行风暴”,搞起“执行大会战”、“零点行动”。这些做法既严重扰民,又没有获得社会好评,且不可避免地背起了当事人经商风险的包袱,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和反思。现在,我们要求在司法为民中做到三个“最大限度”,这在正面推进的过程中,必须防止出现新的形式主义。实际上,现在已经出现了。今年8月28日,人民法院报《案件时空》版面出现“大会战执行款发放会”的图片新闻。我见后同王运声副社长通了电话,他也认为不妥,以后注意。因为:一则执行工作毕竟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不必在社会上“造势”,二则执行款项应当随时发给债权人,不必集中开会发放。有的地方法院领导热衷于这种“造势”活动,动机可能很复杂,当地的外部环境可能也迫使其这样做。但是,这种形式主义方式,应当停下来,黄副院长上午在讲话中也已指出,应当充分注意。其实,深刻分析可见,这也是一种无能、无序、误人的办法。我认为:应当强令执行人员,在个案执行中,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将执行到的财产交付给债权人。最高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送审稿中第194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将变价所得款项在五日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有的执行法院搞惯了“集中交付”,以后就可能要违法了,这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四是强化执行理念更新,谨防再背起当事人经商风险的包袱。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01年普遍开展执行理论研究后.我们从社会上批评人民法院“空调自判”、“打法律白条”的指责中反思,认识到这是我们自己搞超职权主义执行招致背起当事人经商风险包袱的恶果,便明确提出要为实现执行程序公正的独立正义价值而努力,并在增加当事人主义色彩重塑执行程序中,将债权人经商的风险回归由其自己承担。为此,地方法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针对大约30%的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财产的案件,即使中止执行,也无恢复执行的可能,而终结执行又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便推出制发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针对执行人员少、执行案件多、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的状况,又探索出预立案登记制度和制发债权人财产调查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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