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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今后,执行办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即每月将执行监督案的督办函在各高级法院的落实情况,列表通报,落实差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长要定期向执行办作出说明,必要时应当作出检讨。
  3.使用电话的限制:肖扬院长多次明确提出不得以电话指挥办案。执行办为此制订了《办案使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并在成都会议上印发过。近期,按照黄副院长的意见又作了修改。这次会议上印发给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今后,执行办与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通话内容要符合此《办法》的要求。对此,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三、如何贯彻这次会议精神
  这次会议时间短,内容多。大家回去要向院党组汇报,向全体执行干部传达,并就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作出实施计划,抓好落实。黄副院长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是会议的主题内容,这是黄副院长于今年4月4日分管执行办工作以来经过思考形成的,有相当的理论深度。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班子的同志们要首先静下心来,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要以此为契机,将执行战线的学习理论、实践主题、司法为民的活动深入地开展下去,务求执行工作开创新局面,执行队伍树立新形象,司法为民创造新业绩。为此,我再强调讲三个问题:
  (一)关于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黄副院长在讲话中就肖扬院长提出的司法为民思想,作了深刻的阐述,大家应当加深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民法院的体现是司法为民。为此,首先要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对于执行战线每一名干部,要做到这一点,我认为首先要“敢于用权,敢于负责”。近一个时期,在执行队伍中有一种消极情绪,有的执行局(庭)的于部人心浮动,纷纷要求调离现职岗位,究其根源:一是因执行工作的高难度而畏难怯步;二是因身处反腐败斗争中令人关注的岗位,时有“前车之鉴”,而惟恐殃及自身;三是因社会传言将执行权划给司法行政部门而心里不安,惟恐被“整体移交”。这第三个原因,黄副院长在讲话中已作了回答,大家没有必要为此多虑。前两个原因在思想上与司法为民思想的要求完全相悖,必须彻底纠正。在执行工作岗位上,人贵权重,这是事实。正因如此,才更应当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更应当强调“敢于用权,敢于负责”。执行权在改革中建立分权运行机制的核心是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和协调,应当在这方面再下功夫;而每名执行人员必须执权为公,力戒以权谋私。“为官贵为廉”,大家应当以廉为荣。但握有权力却不敢负责,当为不为,“消极执行”,畏首畏尾,明哲保身,却违背了廉的宗旨。说重一点,这是对人民利益的背叛,是对社会正义的亵渎。古人王充指出:“守其节而不劳其民”者,“难以为贤”。一位哲人也说过:“许多法官非常以清廉的操守为傲,却常常因此忘记了正义。”现在,执行队伍中有少数“忘记正义”的同志,应当对其击一猛拳。当然,可能因为敢于负责而招致指责,可能因为公正司法而被造谣中伤,可能因为勇于进取而事修毁来,但是,不能因此而放弃职责;只要我们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就足够了,这本身就是在实现着人生价值。在执行战线,一切消极情绪、回避矛盾、不敢负责的心理,都没有任何理由。大家必须胸怀天下,心系百姓,振奋精神,勇于奉献。
  (二)关于执行工作改革
  这是一个充满活力而又长新的话题。黄副院长讲话中已经讲得很透彻。我这里就这个话题强调五点,请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予以注意:
  一是要时刻明确改革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改革是执行事业发展的动力,其既定方向不可逆转。对此,大家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怀疑。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工作改革就不断深入开展起来。我在《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的总结中提到:“执行工作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把20世纪90年代初期陆续开始的审执分离的改革至1996年全国法院第一次执行工作会议上将此作为硬性任务部署下来,这一阶段为第一阶段;此后至1999年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为第二阶段;2000年11月在广州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之后为第三阶段。为什么当时要这么提出问题?因为在广州会议上沈德咏副院长的讲话以强劲的力度强调执行改革,有人就认为此前的执行工作没有搞改革,主要是回答这个问题。今天为什么又提出这个问题?因为有的同志近期又提出“现在执行工作改革是否不搞了”的疑问。对此,黄副院长的讲话已很明确地作出回答。我集中说的一句话就是:执行战线的同志们,应当始终以执行工作改革为己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动摇改革的决心和信念,都要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地将执行工作改革推向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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