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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支持职工购、建(包括翻建,下同)自用住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为职工购、建自用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抵押加保,整借零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城镇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包括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贷款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
  二、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批准建房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提出借款申请时,在贷款银行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存款(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以此作为购建住房的首付款;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将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抵押给贷款银行;
  六、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住房基金存款户;
  七、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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